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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的数量和面积都有新标准!

文章作者:第一药店财智
2022-01-12

近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进行了修订,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529日印发的《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同时废止。

连锁企业数量有规定

在成都,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设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10家以上(含,下同)全资单体药店,或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方式组建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等品牌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可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门店面积有要求

设立在县以上(指市区及县城,下同)的连锁门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指乡镇及以下地区,下同)的连锁门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核准建筑面积为准,不含药店办公区、生活区等其它功能区)。

设立在县以上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山东、广东也有类似规定

山东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 10个以上(含10个)门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在车站、码头、机场、超市等特定区域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而广东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为总部的分支机构,简称“连锁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附:《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全文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审批部门),市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工作,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713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修正公布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中相关要求,我局对《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进行了修订。

201865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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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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