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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总局出击:让医药商业贿赂无处遁形

文章作者:广钰
2021-12-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517日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此次反不正当竞争行动时间从5月开始,持续到10月。公告中,列出了本次行动重点打击问题,旨在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和共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据了解,此次行动将把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查处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对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公告主要内容采摘如下: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重点领域:互联网领域“刷单炒信”、虚假的商品或经营者荣誉评比、直销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重点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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