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突然发出“史上最严医保令”——连锁药店如有一家门店因违规被终止医保协议,同一统筹区域内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一家门店“犯事”,其他门店“连坐”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提出:定点服务协议终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继续,医保费用和救助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其中第十四点提出: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16条规定,违反1条便终止协议
纵观征求意见稿,共有大大小小条款7章54条。其中,提出了16种情形,定点药店只要出现其中一种,便要被终止服务协议。
16条红线不容触犯
1、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3、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5、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购、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费用清单,骗取医保基金的。
6、将非医保药品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现的。
7、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8、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10、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11、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12、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1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4、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15、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而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第14条,极具“杀伤力”。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大多数中大型连锁药店,在总部旗下各个大区会分别设立分公司,每个分公司负责管理大区不等数量的门店。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每个分公司设立1名法人,每个门店设立1名负责人。
如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个分公司旗下1家门店因违规被终止医保协议,整个分公司甚至整个大区的门店均要承担“连带责任”,也要被终止医保协议。而对于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小型连锁来说,迎来的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不过,该文件只是征求意见稿,这一条款是否能通过还待后续观察。但是,如果这一条款被正式通过,或给连锁药店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会直接刺激连锁药店严守医保法律法规,不敢再触碰红线;二是会导致区域型规模较大的分公司拆分为较小的企业,以分化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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