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下简称《意见》,对于生产及销售医用问题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来说,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口罩供需依旧紧张情况下,对于口罩不合格案件的查处也将十分严格。
随着各地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假口罩”、“三无口罩”等相关案件,部分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违法现象也浮出水面。
其中部分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
而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在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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