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新法要求,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做好“双节”和“两会”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药品)监管工作,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19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决定自2019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20年3月底,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特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黑龙江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通知来看,其他省市也即将不远了。马上又到了2020年,过年期间,对于药店的监管也会更严。
此次百日行动方案再次结合黑龙江省药监局印发《2019年全省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强调以下几个为重点检查:
一、以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药店诊所为重点,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
二、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渠道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行为,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和质量可靠。
三、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重处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详细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局部署,开展以芬太尼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为重点的销售环节专项检查。
对销售流向进行跟踪核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严防套购流弊案件发生。强化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制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曲马多等品种的日常监管,确保药品在合法渠道流通。
(1)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芬太尼、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中药饮片为重点,检查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冷链药品的储运、销售药品票账货款一致性、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2)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第二类精神药品及中药饮片、处方药为重点,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3)使用单位: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
(4)强化互联网销售第三方服务平台监管,严格管理、规范经营。完善监管机制,增加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持续打击互联网销售假药行为。
同时《方案》针对药品流通监管方面还指出:
一是召开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风险警示会。宣贯《药品管理法》及《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意义。
《办法》中指出按照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监管类别:
三类监管是指:经营范围中含有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药材(含毒性)、中药饮片(含毒性)、罂粟壳及疫苗储存配送等企业;
二类监管是指:经营范围中含有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体外诊断试剂(含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等企业;
一类监管是指:经营范围中含有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企业;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监管类别的,按最高类别对其监管。
《办法》第六条对于在每一监管类别中,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监管级别。
C级监管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
B级监管企业,为主要监管对象;
A级监管企业,为一般监管对象。
各企业初始监管等级为A级。
二是开展对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检查。规范疫苗储运管理,切实保障流通环节疫苗质量安全。
对疫苗储存配送管理的重点环节,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药店诊所重点领域,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渠道开展专项治理,形成震慑态势,进一步推动规范药品经营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三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以冷链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对“承诺既换证”药品批发企业进行GSP检查。对违反承诺未达标的企业,坚决撤销或收回其GSP证书,保证高质量开展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此次黑龙江百日行动是省市联动,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负责组织召开药品批发企业风险警示会、对药品批发企业“承诺既换证”事后监管,督导市(地)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单位、医院中药饮片采购渠道、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药店诊所监督检查。
由此看来,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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