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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药店最严检查来了!为期15个月

文章作者:药店经理人
2023-05-21

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公布,医药行业最严查处标准来了!三部门联合行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查办药品生产、流通、零售企业,为期15个月。

三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为期15个月

本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自20199月至2020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至于工作重点 ,《方案》分别从案件查办、法律执行、公益诉讼、处罚到人、行刑衔接等5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另外,该《方案》提出严字当头,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标准,从重处罚

其实,对于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小编并不意外。

就在上个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而且,该意见还要求,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于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这无疑也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表现。

同时,今年826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并对于药品违法行为提出了新的处罚标准,使得三部门的联合行动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及,对严重违法的企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其一,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其二,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其三,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梳理本次发布的《方案》来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基本都来自新版《药品管理法》。

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也会重点查办

另外,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也涉及到多种会被查办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表决通过后,于930日国家药监局对外发布了《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指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新的规定,现行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不适应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要求。

为此,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疫苗配送、特药经营等高风险企业要求每年全覆盖检查,其余企业三年完成全覆盖检查,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还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标定了违法零售药店的处罚标准:

1、许可准入处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处罚,将其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2、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处罚: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3、零售连锁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情形处罚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二)未按规定办理委托销售、委托储存运输备案手续的;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以赠送方式销售药品;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5、违规情形处罚之二: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

6、违规情形处罚之三: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地、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等便利条件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处罚。

7、非法收购的处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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