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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管理细则”出台,为处方药网售开了个头!

文章作者:中国药店
2023-03-16

上海市卫健委近日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上海互联网医院准入申请、执业管理等细则。

《管理办法》在“目的依据”条款中指明,“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某种程度上,《管理办法》可等价于互联网医院管理纲领性文件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意义和行业示范作用,不排除全国推广的可能性。

在当前语境下,互联网医院成为破解“处方外流”和“处方药外流”不同步现实矛盾的重要突破口。在可见的视野内,“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处方共享平台+远程审方+网订店取(送)”的处方外流模式已经逐渐成型,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解构上述互联网化的寻医问药流程,至为关键的风险控制点即对互联网医院的规范化管理,第一,执业主体的合法性;第二,执业范围的明确化;第三,处方行为的合规性,而《管理办法》对这些关键节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1.《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诊疗范围的“负面清单”:

①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④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⑤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3.《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办法》的发布使互联网医院真正迈入“有法可依”阶段,对保证互联网诊疗的安全性、处方流转的通顺性以及处方药流通的可控性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业内流传处方药网售管理办法或将于近期公布,其中,含《管理办法》在内的针对互联网医疗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将有效解决处方药网售的“后顾之忧”,相应地,前述处方(药)流转模型也或将成为处方药网售的“标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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