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指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特供业务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特供业务则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17种抗癌药品(以下简称:特供药品)。
如果药店要申请以上特供药品,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医保特供业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
(2)三年内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
(3)能提供全部特供药品90%以上品种的保障供应;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并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条件;
(5)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仅如此,《通知》要求,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药店,在人员配备、经营面积、经营品种上符合以下五点:
(1)该药店应是申请单位的直营或连锁门店;
(2)能够经营特供管理药品的70%及以上;
(3)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4)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不能挂证);
(5)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要能满足医保经办机构管理需要。
附:申请流程及材料
经办流程
特供药店的申报流程主要包括公布条件、受理申请、检查评估、协商谈判、结果公示、签署协议等环节。
(1)受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特供药店的定点申请。
(2)检查评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眉山市特供药店检查标准对申请单位及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3)公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检查评估择优选择的特供药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医保经办机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不符合特供药店管理的不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4)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两年一签。
(5)公布。市医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特供业务的单位和特供药店名单。
申报材料
(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申请表》;
(2)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供药店诚信承诺书;
(3)申请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及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特供药品经销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及药房可承担特供服务能力(含机构概况、药品储运、销售、管理等)的书面材料;
(7)特供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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