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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取消定点药店准入数量限制

文章作者:药店经理人
2023-02-03

人社局发文,取消定点药店准入数量限制,严格执行诊疗目录支付范围。同时,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近日,苏州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于今年710日至3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对注册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资格进行统一集中受理。且逾期不再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谈到的《办法》于2019515日出台,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但与过去有别的是:

第一,取消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医药机构。在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所有符合定点条件,并通过考察评估的医药机构,均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设置定点数量或者比例的限制。

第二,严格执行诊疗目录支付范围。根据规定,体检费和各种美容、健美等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范围,故美容、体检医疗机构,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医药机构。

第三,对于零售药店,还应具备三点:

1.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2.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3.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申请医保资格,必须配备2名药师

通知要求,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2.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6.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7.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8.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情形。

9.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对于受地点及流程,通知指出,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按申报药店所在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自愿向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则主要包括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评估、 社会公示以及协议签约五项流程。

现场核查,无药师视作自动放弃

另外,通知还强调了5点,申请定点医保资格的药店都要注意,具体如下:

1.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申请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存在经营场所不独立、营业面积不符合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2.现场核查时,应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岗,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3.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五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药店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4.协议签约环节中,零售药店需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及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合格者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不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5.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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