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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店再添“新成员”!

文章作者:古执
2023-02-01

苏州市日前公布《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将于710日至731日(工作日),集中开展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

《办法》共设置十条内容,提纲挈领地指明了苏州市医保药店未来的发展方向:

1.取消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医药机构。在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所有符合定点条件,并通过考察评估的医药机构,均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设置定点数量或者比例的限制。

2.严格执行诊疗目录支付范围。根据规定,体检费和各种美容、健美等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范围,故美容、体检医疗机构,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对应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零售药店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2)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帐,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应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5)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机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6)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4.零售药店还应具备:

1)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2)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3)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5.不纳入协议定点范围的情形。根据国家和省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完善协议内容,健全退出机制。如发现在《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家医保局已阐明的定点医药机构部分违约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苏州市仅是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从审批制向协议制转化的一个缩影,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市已经开始施行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制管理。

从审批制到协议制,首先带来的是医保定点药店数量的扩容。自2015年底,全国开始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制试点后,医保定点药店在“宽进严管”的政策作用下迅速增加。据官方数据,目前国内医保定点药店数量达到34.1万家(截至2018年底,占比69.3%),且在动态增长过程中。

近七成的占比,使得医保定点药店的价值相对弱化,仅凭“医保定点”的金字招牌便可“一招致敌”的时代悄然结束,对过度依赖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提出了全新的生存和发展挑战。

与此同时,协议制的施行也使得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管,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集中体现在:(1)监管频次和力度不断加强,监管技术和手段不断革新,尤其是国家医保局重组后,更是强化了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专项行动,使“合规性”成为矗立在部分零售药店面前的一座大山。(2)建立退出机制,近年医保定点药店被解除协议、被取消资格、被责令改正等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媒体,意味着医保定点药店“终身制”已经成为历史。

事实上,隐藏在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制背后,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主线,即“三医联动”的基础设施建设。若在五年前,提及“三医联动”或属空谈,在医保定点药店“总量控制”的政策环境下,并不具备“三医联动”的土壤;而在今天,在“全民医保”语境下,“三医联动”已经得以施行,或意味着医保定点药店在医改进程中能够改变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从而拥有可无限遐想的未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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