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和内蒙古省两省上报4+7中选药品使用情况、采购量的文件在业内流传。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收集国家组织“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公立医院采购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拟选取部分盟市作为试点,对国家组织“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开展带量带结算的价格联动工作。
这表明,内蒙古的跟标意图十分明确——对4+7中选药品开展带量带结算的价格联动工作。
文件明确,为确保用量的准确性,现需协助提供中选药品在本辖区各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采购数量和2019年计划采购数量。
虽然内蒙古没有明确带多少量,但也能看出其准备跟进4+7中标价的意图了。
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也联合发布通知,将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4+7中选药品的使用情况调查统计。
据了解,调查统计药品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品种,按照通用名下区分给药途径、规格,不区分剂型的方式,统计2018年(时间节点为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使用量。根据2018年使用量,科学估算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使用量。原则上不能低于2018年度用量。
本次调查统计范围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值得注意的是,4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与秦皇岛市医保局召开会议,将启动两市的4+7联动,研究具体细则。
而此次的调查范围扩张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则侧面证明,唐山市和秦皇岛市的“探路”作用已经结束,4+7模式或将推广到河北全省。
既然河北省非中选地区在采集4+7中选价时,选择了模式和价格一起联动,那么承诺“多少量”来以量换价就是问题的核心。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报送使用量将作为确定河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量主要依据。集中采购时,将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同一通用名下所有规格药品按照国家中选药品规格进行总量折合,根据总量的60%确定本次集中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确定的集中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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