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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二审:B2B及B2C第三方平台或不得销售处方药

文章作者:清茶
2022-12-13

人民网北京58日电《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4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业内人士指出,若该草案在三审后表决通过,中国境内开展B2BB2C互联网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或将不得直接销售处方药。

业内聚焦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销售处方药

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关部门在2016年叫停了B2C的第三方平台试点,当时受到冲击的第三方平台包括天猫医药馆、1号店等。在这之后,天猫、京东和平安好医生等纷纷推出自营的B2C+O2O业务以满足监管对安全合规的要求。一直以来,整体政策导向上偏向鼓励自营+O2O,对第三方平台相对谨慎,本次关于禁售处方药的法规草案,更是指向问题不断的第三方平台。

事实上,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中,已把有关内容列为禁止准入事项,该《清单》沿用有关部门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再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这意味着无论自营,还是第三方平台都不得直接向公众消费者网售处方药。

而本次“修订草案”的条款,“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则并未禁止自营+O2O的医药电商直接销售处方药,这或将打开B2C自营医药电商的服务空间,对转型自营B2C+O2O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将是个利好。

但是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则将之前对处方药第三方撮合平台的禁令从B2C延申到B2B,或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有关专家认为,从中国一般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与药品相关试点的经验看,由于网络撮合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因素,国内几大平台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等困扰。在药品领域,相关试点过程中也曾暴露出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与服务覆盖能力不足,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而药品直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非一般商品,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确保安全,来不得半点闪失。

有业内专家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没有成熟的第三方撮合售药平台,相关监管方面我国能借鉴的经验也很少。在坚持“重典治乱”的背景下,“修订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将不得直接销售处方药”具有一定意义。

其实,随着医药电商的发展,在给患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安全事故也一再发生。前有某B2C不查看处方直接出售秋水仙仙碱片剂,导致买家毫无阻碍买到达到致命剂量的处方药。后有

某医药销售B2B第三方平台,要求冷链储存配送的药品竟被入驻商私自改为普通快递寄送,亦有入驻商家涉嫌违规发布相关药品产品信息,甚至在其平台大量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有可能成为非法销售药品的集散渠道。

专家表示,这些都说明此次修订十分迫切而必要,未来监管层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管或成为趋势。

对于如何加强网销处方药的监管,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一方面要打击非正规药品销售网站,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电子处方和电子签名、大数据跟踪等信息手段,允许正规的网上药店自营+O2O模式销售处方药。

她表示,未来应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实现网上药品销售的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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