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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的抗感染药物应用

文章作者:半茶
2022-12-10

抗感染药物是指用以治疗病原体(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蠕虫等)所致感染的各种药物。

抗感染药在特殊人群中的应用也要特别注意。老年人、新生儿、小儿、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的特殊生理状况对抗感染药在该类患者中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DME)过程均具不同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其不同的生理特点拟订合理的给药方案。

老年患者: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各脏器功能及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感染药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感染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感染药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1/22/3。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大多数品种及碳青霉烯类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感染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两性霉素B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新生儿患者: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感染药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感染药,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指导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感染药。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胆红素脑病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碳青霉烯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感染药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感染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5.新生儿组织对化学性刺激的耐受性较差,肌内注射抗感染药物易产生硬块而影响药物吸收,因此新生儿应用抗感染药时不宜肌内注射给药。

小儿患者: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明显肾、耳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较低的抗感染药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

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土霉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等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患者。

4.喹诺酮类抗感染药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该类药物在个别特定情况下也有用于未成年人者,例如环丙沙星用于炭疽接触者(包括儿童及孕妇)的预防用药和炭疽患者的治疗。

5.某些抗菌药在婴幼儿中临床应用的经验尚不多,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确立尚有待于累积资料,因此某些药物在小儿中的应用有不同的推荐意见,各种抗感染药在小儿中应用的限制需参照该药的说明书。

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

1.妊娠期患者应用抗菌药的基本原则 妊娠期抗菌药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奎宁、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且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应用,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患者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均属此种情况。

2.哺乳期患者抗感染药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感染药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唑等可致胆红素脑病、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感染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感染药时,均宜暂停哺乳。(人卫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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